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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生申请走读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走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凡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查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申请走读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走读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一) 生源地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二) 学生因特殊疾病需要人陪护和照顾,不能在寝室正常生活的学生,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并在家长的监护下方可申请走读。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党支部书记批准后领取《学生个人走读申请表》、《与走读生家长的协议书》(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长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学生个人走读申请表》、《与走读生家长的协议书》中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系辅导员和党支部书记认真核实情况后由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需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 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走读条件,理由是否属实;
(二) 电话确认申请人家长身份,确认申请人家长是否知晓走读申请并亲自在《与走读生家长的协议书》上签字担保。
(三) 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是否属实,住宿环境是否良好;
(四) 住宿所在地与学校之间是否交通便利、安全;
(五) 其它需要核定的内容。
第八条 各系认真填写《关于___系___学年在校生走读的总申请》(见附件),与《学生个人走读申请表》、《与走读生家长的协议书》一起,报送至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签署完的材料原件留各系办公室备案,《关于___系___学年在校生走读的总申请》和《___系申请走读学生情况汇总表》复印件留一份学生处,一份财务处。
第十条 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如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到所在系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均视为走读生,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重新提供住宿机会。
第十二条 走读生原则上可以不参加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各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建立广泛的联系和走访制度,辅导员老师负责定期联系,各系应每学期向学生处反馈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走读手续每年9月以系为单位集中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如需继续走读,需再次申请。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学校不退还其已交住宿费。
第十五条 走读生在校外住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走读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