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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是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损坏;不得涂改、转借。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证的发放
(一) 新生入学获得我院学籍后,由学生处以系为单位统一发给学生证。
(二) 学生按要求填写学生证,经所在系审核无误后,统一到学院办公
室加盖学院公章。
第四条 学生证的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各班班长负责将所在班级同学的学生证汇集,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二)注册手续由系部确认学生缴费情况后自行办理,学生证注册栏内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育厅[2003]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04年高校学生使用优惠卡购买火车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司[2004]8号)的文件精神,学生凭学生证的“学生火车购票优惠卡”假期回家可购火车学生票。
(一) 每年10月,学生处统一进行“学生火车购票优惠卡”的认购。
(二) 所有学生凭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时,必须刷乘车优惠
卡,订购乘车优惠卡的条件是“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其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每卡收取成本费7元”。
(三)学生证所附页“学生假期乘车优惠凭证”一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离家最近的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因家庭地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应持原学生证和所在系证明,以及必须由学生家长的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学生处换证。
(四)请妥善保管好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必须贴于学生证指定位置,一经粘贴就不能揭下重贴。火车票优惠卡不得与磁性物质放在一起(如饭卡、银行卡、手机等),否则被消磁后火车票优惠卡无效。
(五)优惠卡一年限使用4次(每张火车优惠卡出厂时已经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并只限寒、暑假使用。根据教育部要求,每年的12月份给予在校学生火车优惠卡充值一次。
第六条 学生证的补办
(一) 学生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各系办公室挂失,并做书面
申请(见附件),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经系辅导员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到学生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
(二) 学生工作处在每个月的10日(遇休息日顺延为10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集中补办、换发学生证,其余时间一律不办理,补领时需缴学生证工本费3元,火车优惠卡工本费7元。
(三) 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
处注销,不得继续使用;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更多学生证,违者,一经查出,将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
回学生处注销。
第八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文字及照片清晰的学生证参加校内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